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保证学位授予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5 年5 月20 日国务院批准实施)及《太阳成tyc7111cc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章程》(西师发[2009]220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硕士、博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授予。
第三条 凡具有太阳成tyc7111cc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二、基本要求
第四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和教学工作的能力; (四)一门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撰写论文的外文摘要。
第五条 授予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两门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四)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或教学工作的能力; (五)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三、考试课程和要求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考试课程和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二)一门外国语; (三)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 参加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考试课程和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 (二)两门外国语; (三)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考试的科目、范围和考试小组成员名单(由 三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含导师)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参加论文答辩。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或发现的,应当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课程考试要求审核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四、学位外国语考试及要求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不含专业学位,下同)入学后可参加我校组 织的大学英语六级、小语种四级考试(研究生入学后在外校参加的考试无效),并达到相应的成绩要求。 博士研究生(不含专业学位,下同)入学后可参加我校组织的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小语种四级考试(研究生入学后在外校参加的考试无效),成绩要求达到国家合格线;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外国语考试,成绩合格。凡选修第二外国语的博士研究生,应通过该课程的校内考试。
第九条 研究生入学前三年获得全国大学英语六级、小语种四级或 英语专业八级、小语种其他级别(日语国际一级、国际二级、专业八级等)合格证的,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认定为已通过相应学位外国语考试且成绩合格;但学生必须提供考试学校成绩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条 来自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研究生,以及按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招收的研究生,其学位外国语考试标准可适当放宽要求。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学位外国语考试成绩不合格而未获学位者,可自毕业之日起一年内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小语种四级或学校组织的学位外国语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相应学位。
第十二条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及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外国语考试按培养方案规定实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学位外国语考试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 号)和《太阳成tyc7111cc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西师发[1999]8号)执行。
五、科研成果及要求
第十三条 科研成果是指以我校研究生为主且以太阳成tyc7111cc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科研论文、出版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工具书等)、申请的发明专利(必须取得专利号)、参与的科研项目及成果鉴定、各种理论和实践性的竞赛奖励等。
第十四条 研究生提供的各类科研成果均应遵守《太阳成tyc7111cc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试行)》(西师发[2006]109号),各类成果的认定均以科技处、社科处制定的《太阳成tyc7111cc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分类办法(试行)》(西师发[2005]169号)为准。
第十五条 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含专业学位,下同)就学期间须完成一定的科研成果,达到以下基本要求和申请学位基本科研条件: (一)基本要求 1、科研成果内容必须与研究生所学专业相一致; 2、科研论文署名次序必须为本人第一或本人导师第一、研究生第二;学术著作署名次序必须为本人第一或本人导师第一、研究生前三(或为主编、副主编);发明专利、科研项目及成果鉴定、各种理论、实践性的竞赛奖励署名次序必须为本人第一或本人导师第一、研究生前三。 (二)具体条件 1、攻读人文、社会科学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视为达到申请博士学位的基本科研条件: (1)提交1篇A类科研论文; (2)提交3篇CSSCI收录期刊上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 2、攻读理、工科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视为达到申请博士学位的基本科研条件: (1)提交1篇二区或二区以上SCIE科研论文; (2)提交2篇SCIE或EI科研论文。 3、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视为达到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科研条件: (1)提交1项C类或C类以上科研成果(载体为增刊、专辑、论文集的除外); (2)提交1项D类科研成果(载体为增刊、专辑、论文集的除外) 者,须同时参加学位论文匿名评审。通过匿名评审和学位论文答辩者,方可提交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 4、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完成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应从严要求,其完成成果数量至少是正常毕业生基本要求的2倍。 (三)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科研成果要求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承担涉密项目研究,其成果按规定不宜公开发表者,若导师认为其学位论文水平已达到硕士或博士标准,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可根据有关程序进行匿名评审(一式三份)。通过匿名评审和学位论文答辩者,方可提交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学位授予问题。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因提交的科研成果未达到要求而未获学位者,可自毕业之日起一年内条件达到相应要求后可补行申请相应学位。博士研究生因提交的科研成果未达到要求而未获学位者,可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条件达到相应要求后可补行申请相应学位。
第十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要达到由各专业制定,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的相应学位授予条件。
六、学位申请程序和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由导师推荐,学院负责人对申请者的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论文工作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查,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和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初审通过后提出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以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在接受申请书后一个月之内完成。
第二十条 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由学院组织本学科、专业二至三名专家(包括导师,也可邀请校外专家)组成资格审查小组,对申请人的论文学术水平进行初审,学院负责人对申请者的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论文初审,通过后提出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以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在接受申请书后一个月之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学位: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过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 (三)严重违背学术道德,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者。
七、学位的审定和授予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在思想品德、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方面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学科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做出最终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凡答辩委员会未建议授予学位的,各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重新审核,认为确实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但各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对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申请者分别做出在一年内或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批学位过程中,凡委员对某一学位申请人异议较大时,则有权做出停止对该申请人讨论并退回相关学院重新审核,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学位的决定。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或做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时,不能采取通讯投票方式,必须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且全体成员的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各学院公布后,即可颁发硕士学位证书;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公示,公示三个月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
八、论文要求、产权归属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的基本要求按照《太阳成tyc7111cc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工作规定(试行)》执行。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知识产权属我校所有,以任何形式发表均须署名“太阳成tyc7111cc”,作者顺序由导师和学生本人商议确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经导师和研究生同意后须全部上网公开,其中涉密的学位论文须由学位申请人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由校学术委员会和保密委员会联合审核认定,确定延迟上网时间;但保密期限一旦到期,则该论文须上网公开。
九、学位档案
第二十八条 对学位申请人建立学位档案,档案材料应包括: (一)完整的学位论文三份(档案馆、图书馆、相关学院各留存一份); (二)《学位申请书》和《答辩材料》; (三)授予学位人员登记表; (四)论文答辩录像、录音。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的《学位申请书》和《答辩材料》由各学院送校档案馆存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有关材料送国家图书馆(博士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情报研究所图书资料室(文科博士论文)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十、附 则
第三十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下发施行。本细则从2009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